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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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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1、第二十条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乡村公路用地。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3、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城镇规划,促进城镇建设,加强城镇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按国家行政建制的建制镇。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4、第十条 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十一条 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1、结合玉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2、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并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书面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以及超过大会议案截止时间代表提出的议案。

4、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财政、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及财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全县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的《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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